|
|
[中文名称]: |
磺胺间甲氧嘧啶片 |
[功能主治]: |
本品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尿路感染、肠道感染和皮肤软组织感染。
|
[化学成分]: |
磺胺间甲氧嘧啶
|
[药理作用]: |
本品为长效磺胺类药物。对非产酶金黄色葡萄球菌、化脓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沙门菌属、志贺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具有抗菌作用。磺胺类药物为广谱抑菌剂.其作用机制为在结构上类似对氨基苯甲酸(PABA),可与PABA竞争性作用于细菌体内的二氢叶酸合成酶,从而阻止PABA作为原料合成细菌所需的叶酸,减少具有代谢活性的四氢叶酸的量,而后者则是细菌合成嘌呤、胸腺嘧啶核苷酸和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必需物质,因此抑制了细菌的生长繁殖。
|
[药物相互作用]: |
1 与尿碱化药合用可增强磺胺药在碱性尿中的溶解度,使排泄增多。
2 对氨基苯甲酸可代替磺胺被细菌摄取,对磺胺药的抑菌作用发生拮抗,因而两者不宜合用。
3 下列药物与磺胺药合用时,后者可取代这些药物的蛋白结合部位,或抑制其代谢,以致药物作用时间延长或毒性发生,因此当这些药物与磺胺药合用,或在应用磺胺药之后使用时需调整其剂量,此类药物包括口服抗凝药、口服降血糖药、甲氨蝶呤、苯妥英钠和硫喷妥钠。
4 骨髓抑制药与磺胺药合用时可能增强此类药物对造血系统的不良反应,如有指征需两类药物合用时,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
5 避孕药(雌激素类),长时间与磺胺药合用可导致避孕的可靠性减少,并增加经期外出血的机会。
6 溶栓药物与磺胺药合用时,可能增大其潜在的毒性作用。
7 肝毒性药物与磺胺药合用,可能引起肝毒性发生率的增高,对此类患者尤其是用药时间较长及以往有肝病史者应监测肝功能。
8 光敏药物与磺胺药合用可能发生光敏的相加作用。
9 接受磺胺药治疗者对维生素K的需要量增加。
10 乌洛托品在酸性尿中可分解产生甲醛,后者可与磺胺形成不溶性沉淀物。使发生结晶尿的危险性增加,因此不宜两药合用。
11 磺胺药可取代保泰松的血浆蛋白结合部位,当两者合用时可增强保泰松的作用。
12 磺吡酮(sulfinpyrazone)与磺胺类药物同用时可减少后者自肾小管的分泌,其血药浓度升高且持久,从而产生毒性,因此在应用磺吡酮期间或在应用其治疗后可能需要调整磺胺药的剂量。当磺吡酮疗程较长时,对磺胺药的血药浓度宜进行监测,有助于剂量的调整,保证安全用药。
|
[产品规格]: |
0.5g/片
|
[用法用量]: |
成人口服:首剂1g,以后一次0.5g,一日1次;2个月以上小儿一日15mg/kg,首剂加倍。
|
[贮藏方法]: |
遮光,密封保存。
|
[注意事项]: |
1 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磺胺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其他磺胺药也可能过敏。
2 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故有肝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磺胺药的全身应用。
3 肾脏损害。如应用本品疗程长,剂量大量宜同服碳酸氢钠并多饮水,以防止此不良反应。失水、休克和老年患者应用本品易致肾损害,应慎用或避免应用本品。肾功能减退患者不宜应用本品。
4 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磺胺药亦可过敏
5 下列情况应慎用:缺乏G-6PD、血卟啉症患者。
6 治疗中须注意检查:(1)全血象检查,对接受较长疗程的患者尤为重要。(2)治疗中定期尿液检查。(3)肝、肾功能检查。
|